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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婚外情调查:被告自认的事实能作为证据吗

发布时间:2025-05-18 浏览:117次 返回列表
被告自认的事实能作为证据吗

一、被告自认的事实能作为证据吗

被告自认之事实通常可作证据。自认即一方对另一方主张之不利己事实予以承认。民事诉讼中,被告自认之事实证明力较强,可免主张方举证责任。

从证据法视角,自认属当事人陈述类型,经法庭查实后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但要注意,自认需明确、真实,无欺诈、胁迫等情况。

若被告自认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成完整证据链,对案件审理裁判作用重大。若自认事实有争议或与客观事实不符,法庭会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未必将其作为定案依据。

二、被告自认事实作证据,法院一定会采信吗

被告自认的事实作证据,法院并非一定会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规则。即便不属于上述情况,若该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法院也不予确认。同时,若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所以,被告自认的事实,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证据等综合审查判断,只有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的自认,才会被法院采信。

三、被告自认事实作证据,法院都会采信吗

被告自认的事实,法院并非都会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存在例外情形。若该自认是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并且,如果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事实,法院也不会采信。此外,若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

,法院经审查准许后,也不会将其作为定案证据。

当我们探讨被告自认的事实能否作为证据时,除了要明确一般情况下其具有一定证明力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值得关注。比如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即使被告自认某些事实,法院也可能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慎判断。而且,如果自认是在受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作出,其证据效力也会受到影响。那么,在具体的法律纠纷里,如何准确把握被告自认事实作为证据的尺度呢?若你对被告自认事实作为证据的范围、效力认定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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